1.国家出租车油补文件规定是如何发放的?

2.大境股份:@还没买车你,恭喜了!这些好消息你知道吗?

3.长春出租车2021年油补发时间

长春油价调整最新消息下一轮最新消息_长春汽油油价

一、在长春市办理“渔业油价补助发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捕捞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捕捞渔船燃油补助申请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收原件。)

2.捕捞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捕捞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4.捕捞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5.捕捞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6.养殖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

7.养殖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养殖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养殖渔船燃油补助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收原件。)

9.养殖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10.养殖渔船燃油补助需提供: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国家出租车油补文件规定是如何发放的?

长春到北京小车高速自驾费用:

一、高速费

全程约983公里 高速公路收费:430元(五里坡收费站50+毛家店收费站5+万家收费站245+香河收费110+北京白鹿收费站20)

二、油费

油价按长春今日93号汽油 6.28(元/升) 油耗按中等排量手动挡7.8升/百公里

9.83×6.28×7.8≈482元

三、合计

430+482=912元

附行驶路线示意图:

大境股份:@还没买车你,恭喜了!这些好消息你知道吗?

按照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根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扩展资料

国家出租车油补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参考资料: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网

长春出租车2021年油补发时间

疫情后的汽车市场,正在逐渐摆脱“寒冬”。

中央及地方政策扶持、限购指标“松动”、企业优惠、油价重返5元时代……一系列利好无疑给国内汽车市场回暖带来了希望。

一个多月,商务部五提促进汽车消费

一场始于2018年的寒冬尚未迎来暖春,车市又遭遇了疫情重创。

中汽协发布的最新一期产销数据显示,2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5万辆和31万辆,环比均下降83.9%,同别下降79.8%和79.1%。1-2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04.8万辆和223.8万辆,同别下降45.8%和42%。

为挽救颓势,已相继出手。

3月26日,商务部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会议中提到,商务部下一步将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等措施,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三天前的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23个部门联合提出要“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事实上,一个多月来,商务部连续五次提到要促进汽车消费。

2月16日,《求是》刊发的一篇重磅文章中指出,要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

此后,从2月20日开始,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国家多个部委已多次发文或联合发文,提到促进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

超9地出台汽车刺激政策

国家层面大力推动,各地随即积极响应。

据长春市3月29日消息,长春市日前推出购新车最高补贴4000元等一系列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

3月25日,南昌市正式下发措施中指出,为引导汽车消费升级,对疫情期间在南昌市范围内购买新车(含乘用车和商用车),按1000元/辆标准给予购车人补贴。

3月24日,浙江省发布了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在“释放城乡汽车消费潜力”方面,提出鼓励杭州有序放宽汽车限购措施等内容。

杭州在3月25日即发布了新的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决定2020年年内将一次性新增2万个购车指标。

宁波也提出,自3月25日至9月30日,消费者购买宁波本地生产、销售的乘用车并在本地上牌的,给予每辆车一次性让利5000元,每家企业限让利销售6000辆。

佛山对购买“国六”标准车型的消费者给予补助,给予每辆车2000-5000元不等的补贴;

珠海对购买“国六”标准车型的消费者补助;

湘潭对于本地产的吉利相关车型给予3000元/辆的购置税补贴;

广州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每车1万元综合性补贴,对置换或报废二手车的消费者,以及购买“国六”标准新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助;

长沙对购买本地产的上汽大众、比亚迪、广汽三菱、广汽菲克、猎豹汽车等车企生产的车辆的消费者,发放裸车价款3%的一次性补贴,每台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

在地方层面,鼓励汽车消费政策正逐步落地。

据了解,自2月初以来,全国已有广东省(佛山、广州、珠海)、湖南省(湘潭、长沙)、浙江省(杭州、宁波)、江西省(南昌)、吉林省(长春)等多个省市公布了相应的汽车消费刺激政策。

从城市数量角度,已至少有9个城市加入鼓励汽车消费的行列当中。

限牌城市指标“松动”

此外,增加限购指标,成为限牌城市此轮刺激车市的主要措施之一。

此前,广州、杭州作为执行汽车限购政策的城市,开始对购车指标进行“松绑”。

广州在去年增加10万个拍牌和摇号指标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新增购车指标。而杭州在2020年一次性增加2万个指标。

在3月25日,杭州市发布的新的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中就提出,将在今年内一次性增加2万个小客车指标。

在杭州公布增加指标前,上海已经“悄悄”行动起来。

据上海发布信息,3月份沪牌个人额度为110辆,较2月份的7966辆有明显增加,中标率也从6.1%提升至8.9%。

值得指出的是,汽车限购最为严格的城市——北京,也在研究制定促进汽车消费政策措施。

此前,网上流传有《北京有关刺激汽车消费措施》,提到针对北京无车且在轮候范围的新能源车需求家庭,上半年再释放不少于10万个购车指标,不过该消息后被删除。

北京市商务局官方微博消息称,为了应对肺炎疫情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消费市场回暖,北京市商务局在3月中旬讨论工作时提出有关刺激汽车消费的想法(未经研究论证)。

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接受媒体访时表示,北京商务局的致歉不代表开放新能源号牌的举措未来不具备可行性。只不过消息中给出的信息所涉及的新能源号牌指标量太大了,或许仅仅是处于一个商讨的阶段,不适宜对外公布。

崔东树表示,汽车类消费是北京市商品消费中占比最大的商品品类,如果2020年能够按照此前公开的政策实施,则能拉动上千亿的消费。

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限购政策的松绑是提高汽车销量最有效的措施,“汽车零售端复苏快,才能拉动生产复苏,需求是最重要的。”

乘联会表示,对限购城市而言,提振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增加购买指标,预计部分城市政策在4月份落地生效。

三、四线城市首购刚需人群将成为重点消费人群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汽车金融实验室展开的《疫情下中国汽车消费趋势调查》显示,受疫情影响,半数以上无车人群的购车明显提前,三、四线城市首购刚需人群将成为市场复兴的重点。

由于肺炎可以通过近距离飞沫传播,以及由于疫情导致的出行不便,让不少无车家庭意识到了私家车的必要性,这也就催生了无车家庭的首购需求。

在调查的无车人群,在认为私家车对个人/家庭很重要的人群中,三、四线城市的受访者占比最高。而这部分三、四线城市的首购刚需人群将成为市场复兴的重点。

调查显示,受疫情影响,半数以上无车人群的购车明显提前;六成有车人群的新增/换购车保持不变,1/4人群选择将延后等。

而在三、四线城市的无车人群中,有34.67%受访者表示“会将购车提前,今年内购买”;16.44%受访者表示“会将购车提前,疫情一结束马上购买”;14.22%受访者表示“已预订车辆”,明显高于整体数据。

汽车市场正在回暖

虽然现状较差,但是汽车行业转好的迹象已经开始出现了。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月份第一周乘用车日均零售仅811辆,第二周为4101辆,第三周为5411辆,第四周上升至1.65万辆,汽车市场正在加速回暖。

根据乘联会数据,进入3月份以来,乘用车市场零售表现回升相对平稳。

3月16-22日乘用车零售销量日均25842?辆,同比下降40%,相比2019?年同期17%的降幅下滑明显,相比2020年3月9-15日零售销量44%的降幅有所收窄。

3月16-22日乘用车批发销量日均236?辆,同比下降53%,相比2019?年同期16%的降幅下滑较大,相比2020年3月9-15日?67%的降幅有所收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24日,协会调研的142家汽车经销商集团门店复工率为94.7%,到店客流恢复到日常水平的61.7%,整车销售产值也恢复过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士华表示:“从数据来看,虽然产销量降幅依然达到50%,但相较于2月份的产销降幅已得到明显改善。从整体车市走势来看,随着企业复工复产率提高,3月整体车市表现将优于2月,后期车市表现也将越来越好。”

将带来新增消费额约3906-8024亿元

瑞信研究院预测,国内汽车需求将在4月底之前恢复正常水平,并且在5月份恢复同比增长。因此,瑞信研究院预测2020年全年乘用车销售额同比下降8%,意味着5~12月的销量同比增长4%。

中信证券指出,预计汽车消费政策将从重点城市开始,由点及面,大范围落地。估计在保守和乐观情形下,政策将带来新增汽车消费金额约3906-8024亿元,是2019年汽车零售额的9.9%-20.4%。

汽车板块蕴藏优势

业内人士指出,A股市场的汽车板块具有两个非常显著的优势。

一是汽车板块整体估值、PB非常的低,基本位于底部区域,尤其是细分的零部件板块更是如此。

二是汽车板块整体持仓保持在低位,低于历史平均值。

东吴证券黄细里分析指出,“稳定汽车消费”基调已定,落地措施可期,疫情影响或将对冲。2020-2021年依然维持景气复苏的判断。

乘用车板块,传统车依然是车企业绩核心变量,存量博弈下看好日系车市占率持续提升,重点推荐广汽集团,自主SUV领域龙头市占率提升重点推荐长城汽车。

零部件板块,布局三条主线:

1)看好铝合金轻量化领域高景气度,重点推荐已切入特斯拉产业链且单车配套价值持续提升的拓普集团。

2)5G商用化有望加速的智能网联产业链标的,重点推荐德赛西威,关注星宇股份+科博达+中国汽研+均胜电子。

3)重点推荐受益CVT变速器渗透率提升的自主龙头标的万里扬。

4)建议关注内饰领域以切入特斯拉产业链低估值标的华域汽车+宁波华翔+岱美股份。

上海证券研究人员指出,疫情对乘用车市场短期影响较大,Q1销量降幅或进一步扩大,预计购车需求延后释放,尤其是首次购车需求将有所提升。

同时近期政策扶持车市预期加强,商务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将在一定程度上缓冲疫情影响。

西部证券研报显示,根据产业调研,3月第1周部分区域汽车消费恢复较好,但也有区域受疫情影响、4S门店复工率较低,全国区域性差异较大。

从总部情况看,部分重点车厂的日均销售仍低于去年同期的50%。由于车展、线下促销活动取消,短期对汽车消费的冲击依然存在。

该机构预计3月行业依然同比负增长,但销量环比回暖趋势确定,销量同比转正可能出现在2季度末。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国家在很多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补贴,比如燃油补贴就是其中一种,燃油补贴简称油补,那么2021年油补贴还有没有?2021油补什么时候发?2021年油补新政策是什么?对于不清楚的人要做好相关了解,下面大家就跟发迹车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021年油补贴还有没有

2021年仍能收到油补,但是燃油补助将退坡减少,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以下是2020年新能源车国家补贴的相关政策:

1、退坡幅度更趋平缓: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公共交通领域退坡0%/10%/20%。乘用车方面,纯电动车型2020年退坡10%,插电混动车型退坡15%。

2、设置3个月过渡期: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过渡期间符合19年标准但不符合20年标准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19年标准给予0.5倍补贴,符合20年技术标准的按20年标准补贴。

3、设置30万元价格门槛(“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新补贴政策规定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

4、燃料电池汽车:以奖代补,由全国性购置补贴转换为区域性示范发展,从宽泛式管理进入重点攻坚。燃料电池也是政策支持的路线之一,截至2019年底,我国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超过6500辆,建成加氢站超过50座。

5、最低续航里程继续提升:其中纯电动乘用车2020年补贴最低续航里程从250km提升至300km。

6、年补贴上限为200万辆。

2021油补什么时候发

据发迹车小编查询得知,目前还没有官方消息公布2021年油补怎么发,所以还不去清楚,大家可以去当地银行或者相关部门询问一下。

2021年出租车油补新政

目前仍没出台2021年出租车油补新政。

又有相关爆料说燃油补贴将被应用到新能源拓展上,缩减或取消燃油补助资金,大力用于补助新能源发展和公共交通发展。

而去年5月20日,一份关于中国传统燃料汽车退出时间表的研究报告发布。

报告提到出租车、分时租赁车和网约车将成为实现全面电气化的第一梯队,最早将在2020年北京和上海等主要城市率先退出,而重庆和成都等将成为率先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城市,传统燃油汽车直至2030年前全面退出中国市场。

由此看来,2021年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可能是不能领到出租车燃油补助了。

2021年油补新政策

一: 经批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治理作贡献。

二:我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2020年开始实施。现行补助中包括2020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产生的补助(简称费改税补助)和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简称涨价补助)。

三:根据新政策,2020年至2020年,城市公交车油补中的费改税补助以2020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涨价补助以2020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步递减,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对未能达到各省(区、市)推广比例要求的,将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

四:同时,财政将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2020年至2020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每车每年最高可获8万元运营补助。

五: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油补资金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拨付,由地方统筹使用。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